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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经济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空征安字〔2023〕第002号

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于2023年1月3日发布〔2023〕第00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临空区沙窝乡集体土地2.9376公顷(44.06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 

  沙窝乡草陂村 

  土地现状 

  2.9376公顷(其中:农用地2.9376公顷(含耕地1.890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目的 

  工业用地 

  具体面积以鄂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处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青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村别

积 (亩)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 

合计(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标准

金额(元)

草陂

44.064 

55200 

40% 

972,933.12 

60% 

1,459,399.68 

2100.00 

92,534.40 

2,524,867.20 

  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524,867.20元,由临空经济区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本项目以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设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我局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结果为准。

  五、相关事项告知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块上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临空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林勇   电话:027-60670009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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