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 号)、《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全省统一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由牵头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所有参与部门在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共同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
第五条 区管委会组织领导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定区联合抽查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级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和其他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部门,应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通过监管平台开展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区有关部门在用的双随机抽查平台,应主动与监管平台数据融合,优化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统一执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减抽查事项。
第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在监管平台建立与本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区有关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分别建立,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工作指引,逐一明确事项的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区管委会组织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清单,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
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将能合并进行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进行,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在监管平台中建立检查任务,并推送至参与部门会审后,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各有关部门分别依托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人员。
抽查小组组长从牵头部门参与抽查的人员中随机产生,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检查完成后汇总检查意见,形成最终抽查检查结果并录入监管平台等。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依托监管平台,随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核查结束后,应根据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核查结果。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涉及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执法检查人员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由本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抽查事项由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各自承担。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和已纳入监管平台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促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免于追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责: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临空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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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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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1.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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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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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3.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各类学校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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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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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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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6.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7.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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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8.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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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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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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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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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1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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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13.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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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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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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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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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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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18.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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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19.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商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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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 |
20.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生产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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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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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22.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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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23.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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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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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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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26.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27.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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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28.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29.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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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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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
32.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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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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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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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35.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36.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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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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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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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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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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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17 |
种畜禽质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42.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4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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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防安全检查 |
44.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消防救援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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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45.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工业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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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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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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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4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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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49.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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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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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5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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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52.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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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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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业务抽查 |
54.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55.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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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汽车市场监管 |
56.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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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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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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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5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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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60.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开发、物业、中介、估价、租赁等房地产从业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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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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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62.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63.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消防救援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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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64.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65.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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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66.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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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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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68.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税务部门 |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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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69.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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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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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稽核查 |
71.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稽核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海关、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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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劳动用工监管 |
72.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建筑施工项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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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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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74.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