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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014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临空经济区     发布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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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龙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相关要求,现会同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范围和对象。《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第二条保障范围和对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第七条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信息。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农民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应由征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五项条件进行审核,并经乡镇、区相关部门(国土、农业、公安)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认定后才能予以确认。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条件的,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按政策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发放流程

  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同级人社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方面,严格执行上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和土地资金收支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测算金额,及时拨付失地农民相关待遇支出。一是每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80%上解到省级指定专户,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运营。二是区级财政(市级没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在银行存储定期的形式来实现保值增值。

  三、关于保障农民权益

  (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2018年以来,我市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参与改革的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三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经营活动盘活集体资产,产生经济效益,为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分享红利。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通过制度形式界定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等权利外,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保障失地农民享有集体经济活动参与权、建议权、收益分配权,避免了边缘化。目前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完成,在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摸清集体家底的基础上,清人分类已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

  下一步,涉及到因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还建等因素导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耕种条件差、耕种困难、但土地尚未实施征收的,我们将积极恢复耕种条件,督促乡镇、村保障农用地抗旱排涝需求,并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对闲置土地进行市场化流转,切实保障农民收益。同时,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项目落地速度,后期如有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征收该部分土地时,我们将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依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畴。

  感谢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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