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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     发布时间:2023-12-28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机构

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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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政策法规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解读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令第2 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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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绘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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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对涉及到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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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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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详细规划(城镇

开发边界内)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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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及主要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布:规划草案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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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公布:规划批准

文件及主要图件等(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规划

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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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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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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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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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征地工作流程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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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30日;

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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