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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临空水许可〔2022〕34号)

来源: 区社会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办理行政许可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专家组已出具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燕沙路以西,场址西侧距离既有道路中核大道约20m,北侧距离规划道路九号路22m,南侧距离既有道路十号路约27.0m,项目中心位置为北纬30°22' 38.19"N,东经114°57' 33.91"E,海拔21.80m。本工程位于马园港主港西南侧,项目红线东北角距离马园港主港最近约185m。原马园港主要由一条主港、三条支港组成。原主港长约2.2km,1#支港长3.2km,

  2#支港长约1km,3#支港长约0.8km。原马园港主港长2.2km,起点为杨湖岭,流向为自西北向东南,流经姜家咀,穿过燕沙路,于燕沙路处转向东流,最终汇入鸭畈港。

  原1#马园港支港长3.2km,起点为徐家塆,自西南向东北流,流经桂家畈、茨塘村,最终汇入马园港主港。原2#马园港支港长约1km,起点为陈家塆村塘,自西南向东北流向,穿过姜家咀村塘,最终汇入马园港主港。原3#马园港支港长约0.8km,起点为六家塆村塘,自西南向东北流向,最终流入马园港主港。  

  根据临空经济区规划,原主港上游约500m段规划为住宅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原马园港2#、3#支港所在地块调整为住宅和商业、文化用地,该区域汇水根据场平作相应调整。目前,已开工建设马园港支港吴楚大道以北段,其余河段正在推进方案调整、征地拆除等工作。项目正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基坑暂未开挖。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42705m2,占地面积10045m2,总建筑面积101879.21m2,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77855.39m2(包括:住宅建筑面积755099.26m2,商业建筑面积1822.68m2,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787.81m2,风井面积102.32m2),不计容面积24023.82m2(其中:架空层建筑面积542.59m2,地下总建筑面积23481.23m2),居住套数552户,人口1767人,容积率1.82,机动车停车位692辆(地上机动车停车位71辆,地下机动车停车位621辆),非机动车停车位304辆,电动车棚(含充电桩)12辆,建筑密度23.5%,绿地率35%。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中核城·城市之光七号项目实施。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堤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对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抢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施工。本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

  (此页无正文)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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