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
二、政策内容
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州和外市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受理条件
1.首次来鄂州就业人员:指身份证前2位非“42”的人员于2023年一季度首次在鄂州本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2023年1月1日前在鄂州市内无任何就业登记记录和参保记录的个人。
2.外市返乡就业人员:指身份证前4位为“4207”的人员在外市连续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到6个月以上,返回我市后于2023年一季度首次在鄂州本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3.个人首次来鄂州和外市返乡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不与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四、申报材料
1.《2023年个人来鄂州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5.现工作单位工资流水(复印件1份);
6.外市返乡就业人员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学生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外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外务工社保缴费记录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或在外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或经营流水证明。
五、申报期限
政策申报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就业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将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经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 |
0711-5901203 |
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 |
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 |
0711-3586939 |
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 |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
027-60698806 |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
027-53080069 |
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
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027-60671361 |
附件:《2023年个人来鄂州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