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征收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境内新庙镇沙塘村、文塘村、水月村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鄂州市2022年度第6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3年7月21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新庙镇沙塘村、文塘村、水月村集体土地,该批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2.699公顷(190.485亩),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3〕731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范围
依据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地踏勘、分界;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涉及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沙塘村、文塘村、水月村。
四、征收土地的面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测面积:12.699公顷(190.485亩)(详见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地点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沙塘村、文塘村、水月村 |
面积 |
12.699公顷(190.485亩) |
地类 |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
依据鄂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鄂政发〔2019〕22号文)。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属)物,按临空经济区的标准补偿。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安置途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告知期为10个工作日。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补偿的途径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同意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涉及房屋征收采取集中安置。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
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设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联系人:汤林勇 027-60670009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