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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空区被征地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延用的通知

来源: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要求,各地应于该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鉴于我区已于2021年9月已经组织制定了临空经济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刚满两年时间,且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区当前社会经济,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继续按照2100元/亩执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我区四个乡镇执行两个政策:一是全部采取5000元/亩包干;二是以市房产中介协会《关于印发鄂州市征收(用)地面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鄂州房中协2017第6号)为依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来确定补偿标准。各乡镇可结合被征地实际情况,两种补偿政策二选一。

  特此通知。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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