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区禁止开垦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51.94公顷,涉及沙窝乡、新庙镇2个乡镇。
二、禁止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
五、在五度以上、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水利)
2025年12月11日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