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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窗口办事指南

来源: 临空经济区     发布时间:2022-10-14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机构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报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食品销售)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

5.(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食品销售)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7.(食品销售)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食品销售)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9.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10.(餐饮服务)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1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3.(餐饮服务)申请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14.(餐饮服务)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15.(餐饮服务)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16.(餐饮服务)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1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核查申请材料、条件等是否齐备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4.办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办理,出具相关证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电话

市场准入综合窗口:027-60671386 ;投诉电话:027-60670011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请条件

(1)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相应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承诺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机构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报提交材料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食品安全承诺书。

6.网络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办理流程

1.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核查申请材料、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4.办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办理,出具相关证照

设定依据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电话

市场准入综合窗口:027-60671386 ;投诉电话:027-60670011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请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环境场所。包括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布局合理且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具;包括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艺流程控制。能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职或兼职管控人员和管控制度措施。

 

 

承诺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机构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报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5.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食品安全承诺书;

办理流程

1.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核查申请材料、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4.办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办理,出具相关证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电话

市场准入综合窗口:027-60671386 ;投诉电话:027-60670011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核发

实施主体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请条件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6月25日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根据《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8月1日实施)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3)营业时间内企业质量负责人或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4)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承诺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机构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申报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核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6.营业场所和仓库地理位置及经营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图;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使用权证明文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9.申请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办理流程

1.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核查申请材料、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4.办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准予办理,出具相关证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电话

市场准入综合窗口:027-60671386 ;投诉电话:027-60670011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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