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鄂州市燕矶明盛副食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严祥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AC19L03
经营场所:鄂州市燕矶镇供电局对面
2021年5月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柠檬味汽水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碳不合格。接到案件线索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柠檬味汽水在售。本局于2022年6月23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7日销售的柠檬味汽水经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抽检(抽样单编号DC2420709484830667),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1N216),报告上显示抽样发现二氧化碳气容量不符号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9月5日自鄂城区子怡田丰副食店购进20件(每件24瓶,480瓶),进价14元/件,单价0.58元/瓶,销价1.5元/瓶,共480瓶全部销售完,共计720元。2022年6月23日,检查人员对鄂城区子怡田丰副食店负责人田丰进行调查,田丰就当事人在其购进檬味汽水的情况予以了证实,并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鄂州市燕矶明盛副食批发部《营业执照》、严祥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2年5月3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一份、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二氧化碳不合格的问题,涉嫌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9月5日进货收据一份,安徽五星饮料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来源证明其进货来源以及履行了查验等义务;
4、执法人员对鄂城区子怡田丰副食店负责人田丰《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一份、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备案书一份,证明其提供资料的真实。
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2〕140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不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观故意,且提供了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件名称 |
鄂州市燕矶明盛副食批发部销售柠檬味汽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
立案时间 |
2022年6月27日 |
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 |
□给予行政处罚 R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是否经过复核 (听证)程序 |
R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 |
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 |
当事人2022年5月7日销售的柠檬味汽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作出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复核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 |
无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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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市监不处字〔2022〕14002号 |
受送达人 |
鄂州市燕矶明盛副食批发部(严祥明) |
送达时间 |
2022年8月1日 |
送达地点 |
鄂州市燕矶镇供电局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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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 |
收件人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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