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信息
临空经济区财金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临空经济区财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财政金融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财政金融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3.规范性文件;
4.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方式
区财政金融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临空经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lkjjq.ezhou.gov.cn)、鄂州市财政局官网(ttps://czj.ezhou.gov.cn)和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站(http://zwfw.hubei.gov.cn/)等网上公开形式,必要时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单位名称: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
办公地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北侧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670191;
传真号码:027-60670027
(四)公开时限
区财政金融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单位名称: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
办公地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北侧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670191;
通信地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北侧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邮政编码:436056。
(二)提出申请
向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http://lkjjq.ezhou.gov.cn/xx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区财政金融局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http://lkjjq.ezhou.gov.cn/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4.区财政金融局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咨询电话:027-60670191。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区财政金融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区财政金融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请,区财政金融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区财政金融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区财政金融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3.申请答复。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①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