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范围: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3)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对稻谷实际种植者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稻谷不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稻谷种植合作社、稻谷种植家庭农场、种植稻谷的组织(包括个人、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单位,据实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3、补贴资金分配:按亩平补贴上限不超过全省当年测算补贴亩平标准(标准在下达资金时明确),将补贴资金分配到稻谷生产者。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