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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临空经济区新庙镇     发布时间:2021-08-22

  各村、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新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822 

 

  新庙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级集体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议事的原则。村级事务村民议、村级财务村民管,使村民有知情权、建议权、管理权。 

  (二)坚持用制度管事的原则。完善村级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钱。 

  (三)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四)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坚持从紧节约,区别对待,合理使用。 

  (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定期张榜公示。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镇长任主任,镇纪委书记、镇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财政所(经管站)、农业、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市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4、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不得散失、毁损。 

  5、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6、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主体,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村级“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三资”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组织内“三资”管理工作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村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报账员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村级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选3-5名群众代表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实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三资”的管理和监督,有权提出监管意见,拒绝不合理村务活动。 

      2.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3.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 

  4.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发展规划和村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村大额款项(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使用、支出,公益事业建设及筹资、筹劳方案; 

  (四)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财产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 

  (五)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 

  (六)本村享受误工补助的人员及补助标准; 

  (七)宅基地规划和报批、生育证发放对象、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 

  (八)重大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和发放; 

  (九)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应收、核销; 

  (十一)需要议决的其他村级事项。 

  第六条  收支预决算制度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村级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级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村级组织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3月底前上报“三资”监管委员会备案,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实施。 

  第七条  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 

  (一)各村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减少现金结算,资金往来单笔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村社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留村财务章、村主任、报账员、“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总出纳印鉴。凡村每季度、社每半年未按时办理单据移交手续的村、社,镇“三资”委托管理办公室不予盖章,停止该村和社的银行提现、转账等一切业务。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专人管理。不得多人经手现金业务。 

  (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须于收取款项之日起七日内缴存集体账户,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 

  (四)明确各项收入来源。发包收入、租金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应附相关经济文书及收入台账;上级各项补助资金收入应附区相关部门批文等资料。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制度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量、限额、分类”管理。按镇制定村级劳务报酬、会议误工补贴、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村集体用工费用等补贴或执行。 

  (一)工作报酬 

  1.村干部报酬、养老医疗保险按镇级有关文件执行足额发放到位。 

  2.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应享有相应报酬,组长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报酬各村根据情况制定方案,但必须报镇“三资”监管委员会备案。 

  3.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报酬。 

  4.镇批的村聘用干部报酬可参照在编干部报酬标准执行。 

   (二)办公费 

  1.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群团组织、清洁乡村、环保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生费用、征兵费用、农业费用、水电费、宣传费、复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 

  2.村级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状况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办公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应超过上年支出数)、据实报销。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台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3.在其他专项支出中产生的费用在专项支出中列支。不得报销烟、酒、副食、水产品、土特产、公共娱乐场所等费用发票。 

  (三)会务费 

  1.会务费指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村级召开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可实行参会人员会议误工补贴(一是会前要向“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发放;二是补贴人数以签到表为依据)标准30-50/天,具体各村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制定,报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备案。凡领取固定劳务报酬的村干部和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2.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各级各单位在村级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学习考察费 

  1.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标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2.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文件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五)报刊订阅费 

  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人均不超过1元的规定执行,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刊物,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六)公务接待费 

  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到村级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七)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村级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内容包括:1.困难户、五保户生活补助、慰问支出;2.军烈属的优抚、慰问支出;3.村民高校录取奖学金;4.文体活动的开支;5.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老干部、老党员住院、去世慰问金等方面由各村制定标准,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支出的,需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报销支出。 

  (八)严禁捐助赞助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九)村集体用工支出 

  村集体用工指行政村为完成突发阶段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决定,按用工时长结算,但人均工资不超过200/日,用工餐费早餐不得超过10//人,中餐和晚餐不得超过25//人,及时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 

    级资金管理制度 

  参照《新庙镇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收支两条线和资金直达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费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各主管部门分配,由村级负责核实数据,乡镇财政所负责审核数据,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十一  备用金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限额在5000元以内。提倡村级推行公务卡(以村出纳私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仅限在职期间为公事使用)报账,备用金只能用于单张票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村级日常开支,村报账会计应在备用金尚未用完前及时报账,“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计按照报账金额及时拨付、补足备用金。 

    定期报账和规范报账附件资料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二)凡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必须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出租、出让、发包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提供合同。村干部奖励性报酬的发放、因公市外出差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商务接待费、学习考察费、其他支出事项报销时必须附有乡镇审批手续和相关文件材料。村级购买商品或劳务,如票据所载事项不齐全,必须附详细的清单。工程项目建设支出时,必须附有正式税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工程审计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票据管理制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主管部门要建立票据台账。 

  (一)村级取得的收入需委托财政所专人负责代开《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确因工作需要申领的必须履行领、用、核手续,由村级报账员负责管理。财政所工作人员每周对收据开具和进账情况督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督查台账。 

  (二)对数量少、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由领款人签字,并附详细清单,禁止白条入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参照《新庙镇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方案》执行。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后,方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2.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承包金、租金应按照“先交款、后经营”的原则提前预付,避免承包、租赁人拖欠上交款行为发生。按照合同缓交、减免承包金、租金的,必须经“四议两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方可执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流转、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地入股的,必须完善流转合同,由村级鉴证,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各自归档管理。 

  十六  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按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做到账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十七  严格执行财务违规处理制度 

  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违规处理制度,全面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依据收支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一)社区在“三资”管理中没有明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参照该办法实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镇“三资”管理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219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法规、政策相悖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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