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研究,现将《新庙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7月6日
新庙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及其投资、参股、控股的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民主决策、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益优先、风险可控、成员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架构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政策落实、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镇财政所负责会计委托代理、资金监管和财务审计;镇纪委监委依职责开展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主体责任,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机构与岗位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一人兼任。
(二)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由镇财政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
(三)村级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或会计。
第六条 资金账户管理
(一)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须与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一致。
(二)集体资金一律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坐支现金或以个人账户过渡资金。
第七条 预算管理
每年12月底前,理事会应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投资、融资、收益分配等,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收支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须开具财政或税务统一票据,当日解缴银行;所有支出须凭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二)支出审批权限:
单笔5000元(含)以下: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
单笔5000—50000元(含):理事会集体研究、监事会审核、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复核、理事长审批;
单笔50000元以上: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监事会审核、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复核、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
(一)财政衔接资金、乡村振兴补助等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合同须约定质保金或履约保函,质保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须遵循“先提公积公益金、后按股(份额)分红”的顺序。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及风险防控。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政府专项拨款等不得纳入可分配收益。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一)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资产、资金“三资”监管系统,做到账、卡、表实相符。
(二)大中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报废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须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债务管理
(一)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经营性举债须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建立健全债务台账和偿债计划,债务余额控制在当年经营性济收入50%以内。
第十三条 票据与档案管理
(一)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发票;严禁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入账。
(二)会计档案实行“村建档、村保管”,保存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民主决策
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年度预算、收益分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举债及担保等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
(一)每季度首月15日前,在村务公开栏、“三资”平台等同步公开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收支明细表。
(二)对成员关注的重大财务事项实行逐笔逐项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民主监督
(一)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开展一次财务检查,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成员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一)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审计,对资金量大、项目多的村可增加审计频次。
(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必审、重大项目结(决)算必审、成员集中举报必审。
(三)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由镇财政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擅自举债、违规担保、私设“小金库”、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情形,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财务信用档案,纳入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制度衔接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最新规定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