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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摘选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6

  1.(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定实施细则)摘选: 

  申请受理 

  一、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鄂汇办" APP 提出申请。 

  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家庭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鄂汇办" APP 提出申请,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验通过的申请材料推送至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家庭有特殊困难原因不便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困难家庭应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并根据申请人意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属我市户籍但不在同一地的家庭,由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家庭主要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 

  五、下列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申请低保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二)申请及授权书;(三)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摘选: 

  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该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及受理 

  四、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 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摘选: 

  救助对象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1.因火灾、车祸、潮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人员;3.防返贫监测"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4.低收入家庭;5.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分三种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二)发放实物。(三)提供转介服务 

  4.申请方式:线下到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 、"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 

5.救助标准:2024年,鄂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城市700元/月,农村641元/月;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分别为:城市1400元/月(基本生活费910元/月)农村1282元/月(基本生活费83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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