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城市低保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641元/月,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月。
2、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a、持有本市常住户口;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c、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3、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而不得享有低保/五保的类型:
a、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b、金融资产:人均低于年低保标准2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c、车辆(船舶):无生活用车辆(船舶);
d、房产:1套以下住房或两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
e、投资:家庭企业认缴出资累计不超过10万;
4、低保五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批流程:乡镇民政办受理(收集全家人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市核对中心核对)——乡镇每月10日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村级民主评议——区民政局按30%比例入户抽查——每月底30日左右华容镇民政及其镇5个部门集中联审联批,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政策的低保户每年乡镇民政办进行全面复查,区民政局按30%比例抽查。
二、特困供养(五保)
1、特困供养的标准:2024年4月1日起,特困人员标准为1282元/月,特困人员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分散特困人员救助金分成照料人护理费447元/月和五保本人生活费835元/月两部分发放。
2、认定条件:(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4、终止救助条件:(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三、低保边缘家庭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为:(1)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3)家庭财产标准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条件:
a、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2倍;
b、金融资产:人均低于年低保标准4倍,包括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c、车辆(船舶):无或1辆以下且价值低于年低保标准12倍;
d、房产:1套以下住房或两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e、投资:家庭企业认缴出资累计不超过15万;
四、临时救助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1.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序,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乡镇临时救助最高1920元,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区临救,每户申请临救当年累计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7680元)。
2救助方式 :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五、高龄津贴
1、高龄津贴的标准:80岁高龄津贴100元/月;90岁高龄津贴200元/月;100岁高龄津贴500元/月。
2、认定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
六、经济困难高龄老人津贴和失能老人津贴
1、经济困难高龄老人津贴100元/月;失能老人津贴100元/月。
2、认定条件:(1)经济困难高龄老人津贴认定条件:低保(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2)失能老人津贴认定条件:低保(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未办残疾证)。
(3)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同时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补贴,但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
七、大学生救助
1、大学生救助标准:全日制新入学大学生5000元/人;2024年下半年仍在读的全日制大学生3000元/人(2024年标准,每年标准根据当年政策而定)。
2、认定标准: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及防返贫监测“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1500元/人。
2、认定标准:1、父母双方均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失联。
3、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失联。
4、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同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按1500元的标准补齐差额。
5、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 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大专、中专学生对新入学的、符合资助条件 的学生,经申请审核确认后,每人一次性发放 1 万元助学金。每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就学期间只 享受一次 1 万元的助学资助。
九、因病致贫
1、认定条件:(1)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不核对收入,不核对非共同生活法律义务人);
(2)非低保、特困、孤儿等其他已认定救助对象
2、认定时间:身份确认有效期为12个月。
十、适老改造
1、认定条件:(1)高龄老人:低保、五保和脱贫户中70岁以上老人对房屋设施进行改造;
(2)残疾人:低保、五保和脱贫户中持一二级残疾证的对象户对房屋设施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