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直部门、双管单位:
《杨叶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权限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叶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杨叶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权限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民政“放管服”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救助对象的精准度,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权限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确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良艳
副组长:朱志平
成 员:袁德志 杜 俊 李文龙 涂存燕 杨 丽
程胜启 刘 钰 刘秀琴
各驻村(社区)工作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由朱志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评审日常工作及其它事务。镇政府驻村工作组长、各村(社区)民政协管员参与评审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镇民政办受理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及补助水平,报镇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时报区社会事务局备案审核。
(一)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他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填写备案登记表。家庭成员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受理后,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要求通过填写、扫描上传方式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救助信息系统)。
(二)入户调查
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信息核对
镇民政办将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等及时录入“救助信息系统”,每月由区社会事务局委托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收入核算
镇评审小组,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
(五)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各村(社区)组织,镇驻村(社区)工作组长或成员、村(居)委会成员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群众民主评议,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镇民政办。
(六)公开公示
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镇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报镇确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七)自理能力评估
镇民政办组织卫生部门,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八)联审确认
镇民政办收到各村报送的申请确认资料后,申请镇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中确认,全面审查申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对象,将家庭审核确认意见和审核确认意见表通过填写与扫描上传方式录入“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区社会事务局。对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镇、村(居)二级进行长年公示。
(九)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确认表及承诺书,完善申请书(含家庭基本信息申报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确认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2.电子档案主要以“救助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确认表等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救助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工作职责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履职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22号),结合我镇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权限的有关具体工作实际,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村(居)委会职责
各村(居)委员会负责协助镇民政办认真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等具体工作。
(二)镇民政办职责
镇民政办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社会事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受理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组织开展调查审核、评议公示等相关业务工作,加强动态管理,管理辖区内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应按照“六不得”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
(一)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应严格执行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政策和市政府统一标准。
(二)不得擅自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应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确认程序进行,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申请、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自理能力评估、联审确认、档案管理九个步骤。
(三)不得违规审核。严防出现“人情保、群体保、错保、漏报”等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肃执行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不得以评代算。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准确核实家庭收入。
(五)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存在瞒报谎报或不报等行为。
(六)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