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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6号

来源: 区综合执法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04
 

当事人

何太时

身份证号

42900*******068711

文书编号

临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6

违法类型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违法事实

H63019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何太时与何博系父子关系,何太时将鄂H63019重型自卸货车委托何博经营管理。2024100710时,何博驾驶鄂H63019重型自卸货车从中铁十五局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至临空经济区沙窝乡杨家湾段,车辆行驶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花路段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石子、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

罚款

罚款金额

0.2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数据来源单位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处罚日期

2024.11.04

公示截止日期

202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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