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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9号

来源: 区综合执法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18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823565108078N

法定代表人

范留旺

身份证号

410************32

文书编号

临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9

违法类型

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违法事实

202410241630分,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曹志杰驾驶豫HL3970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城控创悦中心项目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毛渣至黄冈市沿江大道沃克豪斯机制砂场进行受纳处置,且车身未设置任何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标志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豫HL3970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装载建筑垃圾毛渣”9立方米。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

罚款

罚款金额

0.5

处罚内容

给予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数据来源单位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处罚日期

2024.11.18

公示截止日期

202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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