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3565108078N |
法定代表人 |
范留旺 |
身份证号 |
410************32 |
文书编号 |
临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9号 |
违法类型 |
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4日16时30分,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曹志杰驾驶豫HL3970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城控创悦中心项目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毛渣”至黄冈市沿江大道沃克豪斯机制砂场进行受纳处置,且车身未设置任何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标志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豫HL3970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装载建筑垃圾“毛渣”9立方米。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处罚类型 |
罚款 |
罚款金额 |
0.5 |
处罚内容 |
给予武陟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数据来源单位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
处罚日期 |
2024.11.18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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