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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24号

来源: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发布时间:2025-10-09

行政相对人名称 

袁州区城东秋芬货运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902MADYK4HF20 

法定代表人 

彭秋芬 

文书编号 

临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24 

违法类型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流遗撒 

违法事实 

202509121500分,袁州区城东秋芬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吴春华驾驶赣C8358U重型自卸货车从花湖机场综合保税区段运输建筑垃圾泥巴235省道关公庙段受纳处置,车辆行驶至235省道关公庙段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和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4“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后果严重,影响恶劣;3、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 

0.2 

处罚内容 

给予袁州区城东秋芬货运部(个体工商户)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数据来源单位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处罚日期 

2025.10.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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