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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30号

来源: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16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顺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700MA2YN3GH6C

法定代表人

郑书株

文书编号

临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30

违法类型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512182130分,福建省南平市顺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毛渣交给吴帆驾驶陕ED0830重型自卸货车从鄂州花湖机场铁路联络线项目工程HHSG-2标项目的枫树湾隧道运输至临空经济区渔坝村搅拌站段内转处置,且车身未设置任何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标志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吴帆驾驶陕ED0830重型自卸货车共计运输建筑垃圾毛渣两车。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型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

1.0

处罚内容

给予福建省南平市顺隆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数据来源单位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

处罚日期

2026.01.16

公示截止日期

202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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