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2MADXFRLF2M
法定代表人:袁胜江(身份证号:420700196103******电话:139****8757)
住 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以西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在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以西建设的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项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发的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以西,建设单位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2024年03月18日安排湖北镁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准备,于2024年05月08日与湖北镁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面积772.33㎡,项目合同价1038000.00元。建设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4年05月16日正式开工建设,2024年11月22日建成并开始试运营。经执法人员现场进一步核实,该工程已经停营业。案件已于2025年03月05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城市建设局《关于移交鄂州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工程未批先建且消防未经审验投入使用违法线索的函》一份。附件含:1、《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临空城建2024年停[12]号),2、现场照片(1张)3、《施工合同》一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以南、鄂黄第二过江通道以西,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了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工程项目建成现状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在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工程项目现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编号为临空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第014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编号为临空综执调(询)通字〔2024〕第01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胜江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鲁香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鲁香和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八:《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和湖北镁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项目合同价格等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实;
证据九:编号为临空市监登字(2024)第103893号《登记通知书》及《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一份。证明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加油站营业部注销,鄂州市宏亿博石油有限公司登记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编号为临空市监登字(2024)第105631号《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2024年11月29日鄂州市宏亿博石油有限公司变更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二:现场视频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本案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实。
2025年03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空综执罚先告字〔2024〕第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上述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序号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壹佰零叁万捌仟元整(¥:1038000.00元)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捌拾元整(¥:10380.00元);
2、对单位直接负责人袁胜江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捌拾元整(¥:10380.00元)5%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玖元(¥:519.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鄂州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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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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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文号 |
临空综执罚先决字〔2024〕第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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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
鄂州市宏亿博加油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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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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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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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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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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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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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见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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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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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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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