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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征收土地公告 临空土征字〔2024〕016号

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23
  鄂州市2024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学苑路(五丈港路-球团西路)】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9月10日。

  (三)批准名称:《鄂州市2024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学苑路(五丈港路-球团西路)】》。

  (四)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4〕1225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鄂州市2024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学苑路(五丈港路-球团西路)】,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沙塘村、将军村。共计批准征地0.1632公顷(2.448亩),其中涉及农用地0.1623公顷(含耕地0.0740公顷)。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该项目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4〕1225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沙塘村、将军村,并已在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lkjjq.ezhou.gov.cn/xxgk/zc/gggs/。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

  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设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联系人:汤林勇    027-60670009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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