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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临空征安字〔2026〕005号)

来源: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预公告,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织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新庙茅草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鄂州市2026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鄂州市2026年度第10批次城市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鄂州市拟征收新庙镇茅草村三组等地共计0.7502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新庙茅草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7502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7502公顷(耕地0.750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并描述具体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4.846624万元、安置补助费37.269936万元,合计62.11656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市临空经济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空经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州临空办发〔2020〕4号)、《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我区青苗补偿标准成果的函》(鄂州临空管函〔2021〕78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庙茅草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新庙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向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新庙镇人民政府单位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新庙茅草,并已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lkjjq.ezhou.gov.cn/xxgk/fdzdgknr/cxghly/ 

  联系电话:027-60670006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661


附件: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鄂州市2026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临空征预2026005、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组织编制了《鄂州市2026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鄂州市2026年度第10批次项目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新庙镇茅草村土地总面积0.750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7502公顷耕地0.750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共Ⅰ个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55,2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补偿按照《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我区青苗补偿标准成果的函》(鄂州临空管函〔2021〕78号)相关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2,100.00元/亩。

(三)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临空经济区制订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被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符合户籍条件年满16周岁本村村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其他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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