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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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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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保教费 |
省示范幼儿园450元/月·生; 市示范幼儿园400元/月·生; 区一级幼儿园350元/月·生; 区二级幼儿园300元/月·生; 区三级幼儿园250元/月·生; |
在园幼儿 |
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 鄂州发改价格函〔2020〕28号 鄂州发改价格函﹝2022﹞75号 鄂财教发﹝2025﹞60号 |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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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含餐点) |
()元/月·生 |
在园幼儿 |
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 |
自愿就餐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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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体检费 |
()元/学期·生 |
在园幼儿 |
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 |
自愿选择 据实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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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元/学期·生 |
在园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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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含校车)费 |
()元/学期·生 |
自愿乘车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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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动费 |
()元/学期·生 |
自愿参加外出活动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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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保教费根据本园的定级的收费标准只公示一项,括号部分根据实际金额填列公示,表中收费项目实际未收取费用可不予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视为违规收费。 1.幼儿园可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代收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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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发改部门027-60830315 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教育部门(各区教育局电话)
二、小学、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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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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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 |
服务性收费 |
课后服务费 |
小学70元/月·生 初中80元/月·生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
鄂州发改价格〔2023〕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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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元/月·生 |
自愿在校就餐学生 |
鄂教后勤〔2022〕4号 |
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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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教辅材料费 |
公示三至九年级征订教辅书名、出版社、定价(详见示例) 实行“一科一辅”制度,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 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执行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辅材料价格。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 |
鄂发改价调〔2022〕150号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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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考试费 |
90元/生·次 含所有考试费 |
参加中考的学生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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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元/生 城镇中小学学生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 |
省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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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 |
说明:只公示本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括号部分根据实际金额填列公示,表中收费项目实际未收取费用可不予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视为违规收费。 1.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思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2.教辅材料费需公示征订教辅材料目录和价格(详见示例),三至九年级各年级征订教辅材料的书名、出版社、定价等。 3.严禁未纳入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的教辅材料进入校园,且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 4.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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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发改部门027-60830315 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教育部门(各区教育局电话)
教辅材料费公示示例:
20XX年X季XX学校教辅材料目录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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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书名 |
出版社 |
定价(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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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语文长江作业本同步练习册 |
湖北教育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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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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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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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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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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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
学费 |
900元/生·学期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 |
鄂发改规〔2021〕1号 鄂价费〔2015〕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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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元/生·学期 具体见各高中住宿费批文 |
公办普通高中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午间住宿除外) |
鄂发改规〔2021〕1号 鄂价法规〔2018〕46号 |
含水电费及管理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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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元/月·生 按实际收费标准公示 |
公办普通高中自愿在校就餐的在学生 |
鄂教后勤〔2022〕4号 |
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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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教科书费 |
()元/生·学期 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 |
省三部门关于教科书及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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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材料费 |
()元/生·学期 实行“一科一辅”制度,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 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 |
省三部门关于教科书及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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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
代收费 |
高考考试费 |
必考、选考科目35元/生·科;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25元/生·科; 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含艺术及体育特长生考试)统考或联考35元/生·科,专业考试60元/生·科 |
参加高考的学生 |
鄂发改价调〔2019〕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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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费 |
()元/生 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
参加高考的学生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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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元/生 城镇中小学学生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 |
省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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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只公示本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括号部分根据实际金额填列公示,表中收费项目实际未收取费用可不予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视为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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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发改部门027-60830315 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教育部门(区管高中:各区教育局电话;市直高中:027-60281077)
四、中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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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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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 |
学 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少数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此类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专业招生总数的30%。 |
公办中职学校在校生 |
鄂价费〔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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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400元/生·学期 |
公办中职学校自愿在校住宿学生(午间住宿除外) |
鄂州发改价格函〔202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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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收费项目必须是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中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
公办中职学校在校生 |
鄂价费〔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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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等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
公办中职学校在校生 |
鄂价费〔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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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只公示本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括号部分根据实际金额填列公示,表中收费项目实际未收取费用可不予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视为违规收费。 严禁学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收取或委托、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调费、耗材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军训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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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发改部门027-60830315 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教育部门027-60281077
五、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学校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学校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用于冲减就读学生学杂费;同时,统一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本市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本区域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政策继续收取。
根据《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