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完善交通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收鄂州市临空区境内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目的:鄂州市2020年度第27批次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拟以鄂州市2021年度第27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及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24.8570公顷,(其中:1号地块17.1286公顷,涉及临空经济区燕矶镇车湖村和杨叶镇古塘村;2号地块7.7284公顷涉及临空经济区燕矶镇车湖村、坝角村和杨叶镇古塘村)。征地范围内具体土地调查结果以实测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为准。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拟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0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依据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执行。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临空经济区相关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农业人口拟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补偿的途径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
六、相关事项告知: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告知期为5个工作日。在本公告发布期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自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