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本区户籍人口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及授权书(民政部门提供表格,申请人填写);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民政部门提供表格,申请人填写);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