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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来源: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31
   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鄂州市2023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州市2023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 


 

  鄂州市2023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打造生猪产业链、发展绿色畜牧业为目标,按照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的要求,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场的高标准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大良种繁育和引进力度,着力培植现代化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为生猪稳产保供和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 

   二、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猪场新建、扩建,良种引进、生猪养殖大乡(镇)和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三、资金来源

  2023年中央财政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13万元。 

  四、使用原则 

  (一)以奖代补原则。对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条件的养殖业主按照“以奖代补”政策予以奖补。已经享受过中央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给予重复奖补。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直达原则。对养殖场的奖补按照奖励资金使用安排,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场到户;对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大乡(镇)的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单位。 

  (五)资金调剂原则。本方案项目在实际实施中,若某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不足,而另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有结余时,在不突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可相互调剂使用。 

   五、资金安排及奖励标准

  (一)生猪生产大乡(镇)创建奖励:计划安排奖励资金66万元。以市统计部门2022年年报生猪出栏数为依据:年生猪出栏达到3万头(含)以上6万头以下的奖励5万元;6万头(含)以上10万头以下的奖励8万元;10万头(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本乡镇生猪生产发展和生猪疫病防控。 

  (二)稳定生猪产能:计划安排奖励资金301万元。 

  1、新建、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计划安排资金240万元。主要用于对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新建、扩建的生猪养殖场猪舍及养殖设施(包括猪舍建设、限位栏、产床、保温板、饲料料塔料线、自动饮水设施、温控系统和漏缝地板)建设、防疫设施(包括消毒室,洗消中心、点等)建设给予一次性奖励。(1)新建年设计出栏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2)鼓励新、扩建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按照年设计出栏1000头为一个奖励单元,建成投产后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场最高奖励30万元。(年设计出栏按每头猪占栏舍面积不少于0.8平方米计算) 

  2、生猪良种引进:计划安排资金51万元。主要用于种猪场、生猪育肥养殖场生猪品种改良。对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引进的良种公、母猪,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按每引进1头良种公、母猪追加奖励200元标准给予奖补,每个养殖场追加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引进的良种母、公猪数以动物检疫证标注的品种、数量为依据)。 

  3、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计划安排奖励资金10万元。以省级考核认定文件为依据,对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中获得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生猪养殖场,每场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 

  (三)生猪防疫:计划安排资金46万元。其中:拨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各12万元,临空经济区及葛店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各5万元,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过程中防疫服务、防疫物资采购、生猪疫病流调及监测、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支出。 

   六、申报条件

  (一)生产规模达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含500头)的养殖企业,养殖规模以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畜禽养殖代码证)的年设计出栏规模为依据。 

  (二)经营管理规范。养殖场依法依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备案代码、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报告书),安全生产、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畜牧兽医信息填报、畜牧统计调查、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相关工作。 

   七、项目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在2023年11月5日向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汇总,由各区政府审核后,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 

  (二)项目验收。需组织现场验收的项目(如:新建,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在2023年11月20日前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只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即可确定的项目(如:生猪良种引进奖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对各区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验收。 

  (三)项目公示。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在2023年12月20日前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八、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申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掌握项目落实、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台账)。 

  (三)建立公开透明制度。按公开透明原则,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跟踪问效,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举报上访事件,要各司其责,认真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同类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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