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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

来源: 区组织人事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二、政策内容

  (一)享受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贷款条件1.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2.申请对象如在其他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本公司缴纳社保或者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的除外)(三)享受标准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四)贷款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五)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四、担保方式

  采取个人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五、贷款用途

  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六、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创业者可在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线下申请。创业者可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七、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创业者可在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或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2.贷款调查。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3.贷款担保。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4.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选择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方式增信的,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时及时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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