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所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申报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Q2、社会保险补贴
对我市户籍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报: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
申报材料:
1.《湖北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Q3、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相关信息);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6.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政策咨询:
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027-60876326
Q4、创业担保贷款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超过20万元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借款人自行承担;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担保方式:采取个人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3.对10万元及以下小额创业贷款提倡免除担保要求。
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选择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方式增信的,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时及时放款。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