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具有鄂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出生年月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为准)。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0元。
三、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按照相关规定,各区根据工作实际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申请。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自行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 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乡镇(街道) 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火化数据、卫健和人社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区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市内跨区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