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3号,见附件,下简称《清单》)已通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门户网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作了报道,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门户网已转载。为在全市范围内贯彻落实《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坚决维护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清单》,把好准入关口。对禁止准入事项,外资外企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之外的,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外商对照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在门户网转载《清单》,切实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引导外资企业把握投资、创业方向。
四、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排查,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过程中可放宽的领域和行业,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以便及时向上反馈,为国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清单》提供参考。相关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反馈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收集与处理制度的通知》执行。
五、全面落实准入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招商、谁把关”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责任追究等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则营商环境年度考核扣分并提请追责问责。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