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对食品经营者应检查经营者资质、经营条件、产品标签及说明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等情况,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重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全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下:
(一)重点品种:1.茶叶;2.乳制品;3.肉制品;4.食品添加剂;5.桶装装饮用水;6.白酒;7.调味品;8.食用植物油;9.大米及其制品。
(二)重点对象:1.茶叶生产企业;2.主要消费对象为学生或幼儿等生产者;3.节假日消费量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领域:1.销往校园及校园周边;2.销往农村地区;3.网络销售。
(四)重点内容:1.不合格茶叶产品;2.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3.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4.宣称特殊功能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5.生产经营“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
各所可结合分局部署和辖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区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为主,并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结合,监督检查以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双随机检查。各所辖区要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管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主体责任核查可一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区局有关部署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采用登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方式。
四、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等级为A、B、C、D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新增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频次按照其风险等级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新增)日常监管频次参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执行。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录入监管平台,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生产者,及时进行处置,并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体系。
(二)规范检查行为。监督检查应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要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对在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全覆盖,并公布考核情况,抽考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
(三)注重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行“闭环管理”,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时实施复查,必要时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坚决不留后患。
(四)监督检查覆盖。食品相关股室、各监管所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全覆盖,检查覆盖率在达到100%,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