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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鄂州市监处罚〔2022〕14003号

 

  当 事 人:凌宇

  住所:湖北省麻城市白果镇白果大道1号

  2021年12月22日,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案移交我局。2021年12月27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承认无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承认没有营业执照从事经营。2022年1月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鄂州市恒大誉府工地工棚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销售香烟。2021年12月5日被烟草部门查获。现场摆放销售的香烟计12个品规卷烟19条,分别为:84mm云烟(软紫) 3.0条;84mm 娇子(时代阳光)2.0条; 84mm黄鹤楼(软雪之景) 1.0条; 84mm红塔山(软经典) 1.0条; 84mm 金圣(硬滕王阁)1.0条;;84mm红河(软88) 1.0条;84mm娇子(软阳光) 2.0条;84mm黄鹤楼(硬银紫) 3.0条; 84mm 黄鹤楼(硬红) 1.0条; 84mm 苏烟(五星红杉树) 1.0 条; 74mm 黄金叶(乐途) 1.0 条;;84mm天子(金)2.0条。

  经当事人供述,其自2021年12月开始经营,主要销售香烟。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鄂州市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上述卷烟价值250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经营销售卷烟的行为,证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经营情况。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张。证实现场经营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人身份;

  4、由鄂州市烟草专卖局泽林烟草管理所提供的涉案卷烟价格计算表1份,证实本案当事人涉案卷烟的价值。

  5、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州市监告字﹝2022﹞1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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