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鄂财综发〔2022〕17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鄂州财综发〔2022〕4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了《临空经济区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现印发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区财金局负责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一、二级目录以财政部、省财政厅确定的服务事项为准,三级目录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细化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区直各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变化、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等情况,按规定在区级通用指导目录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细化本部门三级目录内容,报送区财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暂未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在全区通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预算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应在《临空经济区区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编制乡镇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区金财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区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区级通用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同步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未纳入区级通用指导性目录或部门指导性目录、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项目,以及《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文件要求,每年分2次统计报送全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时间:上半年数据于当年7月10日前、全年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请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口径和时限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统计、审核、汇总填报有关数据信息,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四、区级通用目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金局。
附件:《临空经济区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1:临空经济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