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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