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完善的绿化管理责任体系;生产生活与绿化管理的矛盾依然突出,毁绿占绿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补偿标准和制约机制;绿化保护法治氛围尚未形成,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二是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发展需要。鄂州市2010年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021年9月通过住建部复检,但我市现有绿化指标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巩固拓展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助力国家生态园林城创建,加快武鄂同城化的发展。
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城市绿化是优化城市生态和彰显地域特色的有效载体,以立法的形式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绿化如何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地方自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彰显地方山水人文特色;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园林绿化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城市绿化如何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的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及分级管理标准进行绿化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
明确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范围和用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明确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要求,规定移植树木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批准砍伐树木的,按照伐一补三标准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明确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哪些占绿、毁绿行为将被处罚?
办法明确违规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不按照要求覆盖或者绿化裸露地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将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