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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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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26日我市发布了《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9〕29号)。党的二十大提出“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2022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重新修订了《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须对《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3.《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
  4.《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
  6.《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本总体框架的修改。由原预案的8个部分,增加到9个部分。新增应急准备工作。一是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填报、收集、上报。二是各区需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修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三是调整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比例要求。以全市为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修订为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四是对“一厂一策”的编制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二)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根据省预案要求,调整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更改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新增区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鄂州市各区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新增区域应急联动。为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武汉都市圈”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七)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效落实。
  (八)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明确了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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