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20元/月提高至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至5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至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至1140元/月。
三、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 1240元/月提高至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至1140元/月。
四、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2200元/月提高至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由14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新标准自2023年4月1 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