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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0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鄂州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花湖机场及其附近区域发生的民航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促进航空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工作手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处置,依法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民航突发事件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依法处置,依法实施。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市民航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依法组织力量救援,做到科学调度,救援及时。各级各相关部门分级负责,落实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资源共享,确保供给。做好应对民航飞行事故准备工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资源,做到应急资源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确保满足民航飞行事故之需。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条块结合,平战结合。坚持条块结合,既要遵循民航相关规定,又要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2.组织机构
  2.1指挥机构
  成立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与协调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级民航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主任担任,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民航办主任、湖北国际物流机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航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市委外办:负责事故中涉外工作的协调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力量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接管相关突发事件现场分指挥权;完成反恐怖、反劫持、排爆等任务;处理社会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对民航紧急事件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清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会同相关部门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协助核对人员身份信息等;协助其他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力量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接管突发事件现场分指挥权;组织实施现场灭火,搜救现场被困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等。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救援人员、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以及水上搜救工作。
  鄂州海关:负责办理应急救援所需人员、设备、装备进出口岸等事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接管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急救的分指挥权;负责组织现场救治及伤员转运,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医学处置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市发改委:按照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善后工作。
  市文旅局: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旅行社配合做好组团游客善后安抚和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经信局:协调市通信运营商做好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湖北机场公司:执行机场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
  其他未列单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本着高度负责态度,随时听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单位分别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周边地市对口部门协调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需要聘请民用航空相关专业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危险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1)参与或协助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2)对可能或已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依据,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评估;
  (3)参与指导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3.2 应急响应
  3.2.1等级划分
  各类民航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根据所发生飞行事故的紧急状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等因素,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劫持,爆炸物威胁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干扰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范围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2应急响应程序
  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飞行事故报告后,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响应等级。
  (1)Ⅰ、Ⅱ级响应程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激活,启动本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2)Ⅲ级响应程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激活,启动本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Ⅳ级响应程序。启动本预案和花湖机场应急预案,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救援方案,实施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
  启动本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2.3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工作手册》和《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情况,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2.5医疗卫生
  市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卫健部门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指导当地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3.2.6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2.7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2.8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地方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如有需要,调度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2.9应急通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现场移动通信指挥设备,保障与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飞行事故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或通信联络中断时,市经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
  3.2.10信息(新闻)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协调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3.2.11现场清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附着在机场道面上以及周边区域的航空器残骸,尽早恢复机场以及周边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2.12应急终止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2.13终止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决定或报请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救援终止的命令。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伤亡人员及家属,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应急援指挥部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民航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市级民航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每三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装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突发事件,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级民航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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