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
2.《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78号)第二条。
二、受理条件
1.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带贫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再次申请1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
5.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行使层级
市、县。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湖北政务服务网)。
五、办理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5.《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可在公共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申请。
2.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审核。为用人单位办理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八、业务表单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业务表单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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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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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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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中小微企业 (按备注要求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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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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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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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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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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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吸纳劳动者名单(如表格不够可另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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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
吸纳 时间 |
联系 方式 |
社会保险费 缴纳月数 (此栏由审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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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及 承 诺 |
现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人,补贴金额共计 元。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知晓领取就业资金补贴有关规定,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全负责,接受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审计、检查、评估等;如有伪造证明材料、瞒报谎报、虚报冒领等违规领取的,将退回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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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级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共 人,补贴金额共计 元。 经办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是否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真实填报“是”或“否”,如有虚假,将追回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员类别: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1年以上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