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提出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六有”标准,启动实施了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有力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建设和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在延续上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质量和效益论英雄”的工作导向,提出到2025年,全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10000家,县级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000个。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中,我省各涉农县(市、区)建立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对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若干措施》借鉴这一经验,提出在县、乡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每个涉农县(市、区)做到每一个重点产业有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辅导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务实精准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同时,《若干措施》还要求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进行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能力素质。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和信用评价系统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综合性的主体登记和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加强数据收集管理和分析应用,更好服务宏观决策、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要素流动、推动金融支农。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湖北数字农经综合服务平台做好数据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监管和信贷保险服务效率。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供给
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资金,不仅需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更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有效加强信贷支农力度。《若干措施》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摆在突出位置,提出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创新信贷担保产品,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加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无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贷款投放力度等措施,着力畅通信贷支农渠道。同时还明确,省级每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改善生产设施、加强品牌建设、提供生产服务等。
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用地
用地难、用地贵,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为突破这一瓶颈创造了条件。《若干措施》结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从三个方面提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保障的措施:一是对省、县两级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项目提出明确要求;二是落实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三是深化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农村承包地、“四荒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
发展高质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靠一大批高素质的乡村产业带头人。为加强人才支撑,《若干措施》明确,通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年平均培训高素质农民不少于3万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经营管理骨干、返乡留乡入乡创业者开展针对性培训;持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湖北省十佳农民)及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活动;推进“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用5年时间培养1.5万名优秀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