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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来源: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3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精神,为抢抓国家在上交所推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战略机遇,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我们对《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鄂金办发〔2018〕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2.湖北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全省企业上市步伐,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工作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或借壳上市,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全省实施企业上市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上市或拟上市企业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

企业须在湖北省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境外上市。

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

1.企业注册地在我省,直接赴境外上市。

2.通过将我省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我省注册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省注册的企业。

(三)“买壳”或“借壳”上市。

我省注册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省。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首次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50万元

3.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发行股票的,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在科创板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符合上述(二)(三)(四)款一次性奖励条件的企业,若已获上述(一)款中分阶段奖励的,应在扣除相应奖励金额再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填写湖北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并向注册地所在地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上市办)提出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市级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市级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复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每年10月底前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集中将审核结果向省财政厅报送。

(三)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结果,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全省财政预算。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企业申领上市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湖北证监局接受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股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涉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上市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加强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绩效目标的审核,将绩效目标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确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总预算时,同步确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向市县下达企业上市奖励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具体企业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获得上市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财政厅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在部门决算公开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和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奖励工作由各级政府自行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奖励标准可参照省政府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2019年-2023年),《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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