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交发〔2021〕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高管局、联网中心:
根据国家部委开展货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优化调整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以来收费运行情况,对货车收费标准优化调整,客车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6日零时起,通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长江大桥的货车、客车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执行,专项作业车按照货车收费标准收费。对ETC车辆给予应缴纳通行费5%的基本优惠。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执行。
鄂交发〔2019〕265号、鄂交发〔2020〕16号、鄂交发〔2020〕19号文件自2021年1月16日零时起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附件:1.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收费标准
2.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客车收费标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