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布局,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竞争分配、项目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职责是: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遴选、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按竞争性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以先进制造业为导向,聚焦“光芯屏端网”、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现代化工、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先导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新材料、高技术装备、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力争实现新突破;聚焦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采用先进工艺提质增效,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整体水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优势产业技改升级。支持企业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加快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改造,大幅提高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助推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加快新一轮技术改造,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引领发展。
(二)关键领域技术提升。支持企业以自主可控、安全高效为目标,集中攻克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优势产业龙头骨干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环节、技术、工艺等重点攻关,推进产业链迈向中高端,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业链。
(三)重点产业基础再造。支持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产业基础再造,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工业基础软件等方面实现突破。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聚焦重点领域、重大装备需求“卡脖子”和“补短板”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研究开发战略新产品。
(四)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创新体系,推动高端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创新成果投产转化。加强重要领域前瞻性战略性建设,鼓励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
(五)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设融合发展的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协作平台,为产业融合提供研发设计、协同技术创新等公共技术服务,推动产业融合相关技术创新。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和具体模式,专项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策兑现、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一)支持新兴产业突破发展
1.鼓励扩大先进制造有效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贴息三年。
2.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16个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针对制约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3.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引导有实力的工业制造业企业自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和智力外溢性服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带动,对3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平台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其中,对企业自建自用平台,按10%比例支持;对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1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20%比例支持。
5.支持开展技改诊断服务。对为智能化改造项目提供免费咨询诊断,提供实质性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省级组织遴选评比,按照每个有效项目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1.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每年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2.数字产业化发展。围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开发周期不超过2年,研发费用总计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产业项目,按8%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重大试点示范。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重大试点示范给予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奖励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企业(单位)奖励100万元;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奖励1000万元。具体支持方向和奖励额度根据年度评选情况适时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在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指南中明确。
4.鼓励企业晋级提能。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龙头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占比不少于50%,在承诺配套的基础上,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除重大试点示范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本专项一个方向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重大产业政策,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实际,发布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应以规划为引领,以提高技改投资比重、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导向,以分年度实施为抓手,细化支持范围年度重点及比例权重等。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在省内实施。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或省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
第十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组织各级经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职责要求分级负责,逐级把关。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提供项目原始资料;县(市、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审核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确认申报投资内容与实物是否对应;市(州)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根据项目申报要求进一步核实项目和申请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统筹项目承诺推荐,负责项目监管与绩效达标,配合完成资金拨付、各级审计与复核检查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资金、项目管理要求,汇总项目申报情况,组织、遴选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对申报项目按竞争性分配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并滚动更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核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确定项目综合绩效指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已完成投资进度,分年度分批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结余结转和信息公开应依照《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绩效跟踪和验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相符、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后期跟踪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设置,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州)经信部门组织制定,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认后另行发布,并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市(州)经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中:市(州)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部门应及时向上反映。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为2021年至202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