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90%+基础因素×10%)。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
——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6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补贴资金需求等。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6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约束性任务: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任务面积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农业、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承担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特聘农技员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政策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补奖比率+∑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约束性任务: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实施定额补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指导性任务,包括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政策任务。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优质高产苜蓿基地任务面积、“粮改饲”任务面积、标准化养殖场改造任务数量、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数量、信息进村入户实施村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程项目创建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相应定额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
注: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各省绩效评价分×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
附件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试点等方面。
(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及保护性耕作,其中对每个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对实施保护性耕作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轮作休耕面积、补助标准以及承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指导性任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保护性耕作试点面积×试点补助标准+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休耕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约束性任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一次性补助标准+ 绩效系数×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评价系数×20%)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为约束性任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约束性任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非整县推进项目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规模养殖场设计存栏量等。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指导性任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定额补助金额+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非整县推进项目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5%+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资金规模×(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占比×80%+绩效系数×20%)
附件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适时开展评估并做出调整。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财政部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分别报送本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5%)、政策任务(7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养殖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5%+政策任务因素×75%+绩效系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