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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5-1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效率,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

2020年底前,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逐步实现“跨省通办”。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频服务事项落实落地

(一)全程网办。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上线运行并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全程网办服务。缴存单位及职工可不受地域的限制,直接登录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络小程序、手机APP等,进行身份认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业务属地中心依照业务办理规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批和反馈。

(二)代收代办。各地中心要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服务,采取“收办分离”模式办理尚未实现全程网办的“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业务时,受理地中心负责对缴存职工申请材料进行身份核验、形式审查,业务需求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属地中心,业务属地中心完成办理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达受理地中心,受理地中心负责向缴存职工反馈。

(三)两地联办。对于“跨省通办”事项中符合条件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需两地联办业务,中心之间要加强协同合作。购房地中心收到缴存职工业务申请、核实购房信息后,主动向缴存地中心发起业务联办请求,明确办理需求、提供相关材料。缴存地中心按照当地提取政策进行办理,将提取资金转入缴存职工银行账户,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购房地中心。申请材料和办结回执的电子扫描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同时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如情况特殊无法按时完成的,须由两地中心协商明确时限。

三、强化工作支撑,完善和提升服务能力

(一)依托综合服务平台,丰富线上服务种类。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实现更多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目前尚未建成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心,要抓紧优化业务系统,加大建设力度;已经建成的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各地中心要积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实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与企业开办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

(二)优化事项办理流程,推进电子证照使用。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梳理并精简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审核环节、办理流程和要件,促进“跨省通办”服务便捷、易操作。大力推进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规范电子印章的应用管理,明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提高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的比重。

(三)加强数据互联互通,着力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数据共享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积极推动跨部门、跨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及时补齐、纠正和完善各类缺项、错误数据,逐步推进纸质档案电子化和数字化。拓展数据平台功能,提高数据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能力。

(四)建立联系人制度,加大内联沟通力度。建立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联系人制度,提高信息协查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辖区内各中心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联系人,指导各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办公助手功能,做好政策交流、信息协查、业务联办、电子信息交流以及具体业务联系表更新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及时总结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当年情况应于年底前报我部。“跨省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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