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 具有我市户口、已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年龄要求:男性年满 50 周岁不超过 60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按照我市当年度社会保险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最低档为标准,对其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60%给予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我市户籍的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二)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 企业部分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开展保主体、增岗位、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2]6号)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个人部分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同时发放 1000元的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 (2022) 30号)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退役军人)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吸纳退役1年以内 (2019 年9 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 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 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 1人补贴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 号)
(三)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奖补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2.毕业5年内 (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3.毕业5年内(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项目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 5万至50 万的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 (2022) 29号)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1.毕业学年起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6 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 2 人及以上的: 2.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1年以上的;3.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1年以上的;
4.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 6 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 3 人及以上的创业者均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起 5 年内高校毕业生 (含非本地户籍),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6 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 2人及以上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1年以上的,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 人及以上的人员,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开展保主体、增岗位、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 (2022) 6号)
(五) 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招用)
1.企业吸纳残疾人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2.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 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3.企业吸纳退捕渔民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20-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0]18 号)
(六)公益岗
1.全日制公益岗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2.乡村公益岗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 500 元/月执行。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 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8 号)
(七) 一次性交通补助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 5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 号)
(八) 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费
享受对象及补贴标准:农村户籍学员、脱贫人口 (含监测对象)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