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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2-01-18

一、起草背景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均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2020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方面,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

为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通知》作为我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在制定时主要遵循了依法依规、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等原则。起草过程包括:

一是调研谋划阶段。《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到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等,了解我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范围内,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起草了《通知》。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通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直各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对所有反馈的意见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意见采纳情况反复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我们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提出积极运用支持政策,包括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力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平台支持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八项具体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提出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包括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系统保障支撑等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关于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借鉴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宁夏、大连等地做法,结合我省近三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达到80%的实际,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里的40%高于《办法》中规定的30%。

二是关于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强化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间的协同,对残疾人小微企业或监狱小微企业以及生产创新、绿色产品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上限,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以及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等相结合,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三是关于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我省黄冈市、宜昌市等部分县市已先行先试,2021年共有近40%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方式,实现采购文件“零收费”,降低了中小企业购买采购文件的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落实此项政策,“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已将招标(采购)文件售价默认设置为0元,并提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经测算,预计全省将在2022年为中小企业节省政府采购交易成本6000万元。

四是关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在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部分采购人在准备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时才发现采购意向没有公开,影响采购进度。为提高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性,《通知》要求预算单位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给供应商充分的项目实施时间,对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在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五是关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往往在履约验收后完成资金支付,供应商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至履约验收,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采购项目一般在下半年实施完成,预算资金集中在下半年支付,导致预算支出不均衡。借鉴辽宁、安徽、山东等省份的做法,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为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要求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要求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比国家政策规定时限减少5日。

相关文件: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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